前沿热点:股东担任公司总经理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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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20%的股份,被股东选举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虽然我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许多工作,但公司并没有和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请问:我为公司工作,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读者:汪成宜
汪成宜读者:
股东是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与其投资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股东为公司工作并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股东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2)进行的工作或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3)公司向股东支付劳动报酬。
一般认为,公司的高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理由包括:第一,从选任的角度看,股东担任公司高管系基于股东之间的约定,其与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第二,高管参与公司管理,目的并不在于获得劳动报酬,而是推动公司发展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第三,高管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方向和人力资源管理权,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主导方,而非在公司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下提供劳动,与公司之间不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特征。
为公司工作的股东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时,一般认为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为其缴纳了社保;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岗位或工作,要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不具有管理决策权或者对公司决策不产生决定性影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需要进行日常考勤、需要履行请假手续等。
潘家永 律师